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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明阳律师】领悟初心使命 践行公平正义

作者:长明阳 发布时间:2022-06-27 14:56:05点击:346


2022年6月16日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潘诚法律师收到了枣庄市人检察院一个特殊的邮件,内装有《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郭某某的监督申请”。检察院为何作出这个决定呢?

原来这个案件不仅是一个历时多年、经历多次裁判的诉讼案件,同时也是一个多年上访、曾引起市、区主要领导关注的特殊信访案件。

作为枣庄市薛城区的一名村(居)法律顾问,潘律师在2019年9月份至2022年6月份期间代理了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种庄村村民委员会(原告)诉郭某某(被告)的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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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历经了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鲁0403民初2597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4民终366号、及(2020)鲁040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2020)鲁04民终2449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2671号民事裁定、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4民再64号再审等的审理,潘律师均进行了案件代理,人民法院的多次判决结果,均是郭某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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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底开始,郭某某不服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又采取向市政府主要领导上访、申请检察监督等方式不断进行投诉。2022年3月中旬,郭某某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2年3月下旬,郭某某采取上访的方式,向枣庄市主要领导邮寄、提交所谓“求助信”进行上访。枣庄市、薛城区主要领导按照信访规定逐级进行了批示,要求陶庄镇政府进行处理。2022年4月11日,薛城区陶庄镇种庄村委会收到枣庄市人民检察院邮寄的《民事抗诉申请书》,检察院于2022年3月28日已经决定受理。

2022年4月13日,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潘诚法律师参加了陶庄镇政府组织信访办、司法所、经管站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就郭某某的上访及申请检察监督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在枣庄市启动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称号之际,面对信访矛盾压力应当正确面对,集中力量解决源头性问题,要以百姓之心为心,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民心基础;作为种庄村委会的法律顾问律师,应当领悟初心使命、践行公平正义,依法维护村民、村委会的合法权益,与信访办、司法所等部门共同配合、尽心工作,依法办理案件,给上访人、种庄村委会一个合理合法的、经得起时间检验的良好结果。

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接受种庄村委会的委托后,指派潘诚法律师进行该案的代理工作,他积极准备,在第一时间到薛城区人民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复印、摘抄相关的庭审笔录、证据、裁判文书等等案件材料,及时递交到办案检察官手中;加班加点书写了十余页的答辩意见书,详细介绍案件客观事实、具体分析案件的法律事实;多次去市检察院配合检察官梳理案件的客观性,以期作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多次与陶庄镇信访办交流,针对郭某某对涉法、涉诉案件进行上访的行为性质进行剖析并提供法律意见书,认为既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审判监督程,那其上访行为就不符合信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在,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支持郭某某的监督申请的决定书,也就证实了郭某某的诉讼是无据诉讼;也充分说明了郭某某的多年来上访行为的不当性,也证实了潘律师对此案件的分析结果的正确性。

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一直秉承为人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服务在先,用心打造“智慧、亲和、有温度”的法律服务体验,全所律师积极投身公益事业,积极化解信访矛盾,践行公平正义,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推动实践活动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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