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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明阳律师】锦旗背后的故事

作者:长明阳 发布时间:2022-06-30 14:42:21点击:465

2022年6月29日1:30分,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接待了一位当事人的父亲邓先生,邓先生给本所孟祥国律师专程送来锦旗一面,上书“专业知识精湛,品德素质高尚”,并对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和孟祥国律师表示衷心的感谢!王纯银主任和孟祥国律师热情接待了邓先生,并对邓先生的行为表示感谢!之后,王纯银主任和孟祥国律师陪同邓先生一起到薛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送去锦旗一面,感谢法律援助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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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因邓先生的儿子涉嫌犯罪,经本所孟祥国律师的辩护,被薛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宣告适用缓刑。

这是一起刑事案件,邓先生的儿子因触犯法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被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薛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因邓先生的儿子未委托律师,为此通知薛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其安排辩护律师,薛城区公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孟祥国律师为其提供一审辩护服务。孟祥国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递交手续、复制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邓XX,详细了解案情,在与被告人邓XX交流中,得知其是济南一所大学的在校生,且在校期间参军服役,同时也是一名退伍军人,只是在朋友的诱导下才触犯了法律,邓XX完全具备能够改造好的条件,孟祥国律师在考虑到邓XX年轻,且是在校学生,又是退伍军人的情况,结合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与公诉人联系、沟通,为被告人邓XX争取缓刑,以挽救其学业、人生。在沟通中与公诉人在观点上产生了争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邓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属数罪并罚,不能适用缓刑。庭审中,孟祥国律师在对被告人询问、质证环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围绕辩护观点逐一发表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又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观点:认为被告人邓XX主观上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通过“黑吃黑”的方法达到窃取他人财物。在此单一的目的支配下,其通过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非法活动的客观行为,仅仅是实现盗窃目的的手段行为。被告人就是为了取出进入银行卡的钱,并不是为了卖卡获利,没有帮助网络犯罪这一犯罪意思。根据牵连犯一般性处罚原则,只能按照目的行为定罪,应只定盗窃一罪。退一步讲,即使构成两罪,依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盗窃罪也仅是拘役三个月,并非有期徒刑,法律上的数罪并罚应指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数,本案因此不符合数罪并罚的情形。且两个罪名并终的量刑建议合并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的情形,依法可以判决适用缓刑。通过三轮的辩论,最终获得了合议庭的认可,采信了孟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

本案中,承办律师对被告人存在从轻、减轻的情节提出辩护意见,并将被告人的情况及时与审判法官沟通,最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对被告人邓XX判决适用缓刑,给了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样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一直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列为重点工作,针对未成年人特点,选派能力强、业务精、善于与未成年人沟通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受到了受援人及家属的一致好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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